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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4-09-0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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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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