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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源使用与申请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6-06-20      浏览次数:0
    医疗单位使用医用放射源的资质,需要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与审批等程序,今天我们主要了解一下医用放射源的资质申请。
一、申请新许可证
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甲、乙、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许可条件同使用I、II、III类放射源单位的许可条件。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由许可证颁发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许可证颁发部门授权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许可证变更
1.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应当自己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历年辐射安全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4、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以上就是医用放射源的使用单位的具体申请与审批等手续,我们对此大概也有所了解。博安集团,专业从事放射源销售、医用源销售、工业用源销售十几年,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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