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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放射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20-11-09      浏览次数:0
众所周知,源发射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它可以破坏组织细胞,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为了监督和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那么,企业使用放射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辐射安全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有源产品的相关仪器的单位,首先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办理了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2、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源产品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源产品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性产品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6、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
    二、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源产品的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链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4、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源产品的单位,在购置新的源时,应与源的生产单位(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震惊全国的天津危险品爆炸事件,至今依然令人惊悸不已。发生这种悲剧,究其原因还是操作不当,不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导致的。放射源是危险品中的极危产品,其产生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博安建议使用源产品的企业和单位,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每一项标准,不要忽视每一个细节,不再让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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