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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源手续异地备案的相关规定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0

        国家为了更有效的监管放射源,保证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设立了放射源手续异地备案的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35条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放射源手续异地备案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天津市博安集团-一直从事放射源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放射源事业,具有从事放射源行业的各项专业资质,可代办放射源异地备案手续、代办放射源退役等相关涉源手续代办。电话:4000-1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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