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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评定南京铱-192放射源事故等级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0
根据国务院499令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因此,在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时必须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回,尽最大努力减少放射源对环境和人员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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