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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销售单位管理须知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为此,放射源销售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销售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三、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其到达放射源销售公司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   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放射源具有辐射性质,容易造成辐射事故的发生,天津博安集团从事放射源销售15年无事故,拥有专业的放射源操作人员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为客户解决放射源的各类技术问题,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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