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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进出口管理须知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22-06-08      浏览次数:0
 放射源是一种有潜在危害的危险品,所以我们在其生产、运输、存放、以及进出口等程序上必须严格的遵循法律法规进行相关操作。避免在上述程序上出现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防止其污染周围的生活环境,接下来我们在文章中主要阐述一下办理放射源进出口手续的相关规定。

涉源单位申请进口放射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即放射源进口单位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与放射源类类别相对应的、从事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的许可证;
2.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3.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4.将进口放射源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放射源需要审核的材料:
1.出口单位许可证;
2.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源的中文或英文材料;
3.出口单位与国外签订的有效协议。
涉源单位在填报放射源进口申请表之后,环境保护部人员登录系统并依据法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给放射源编码,打印放射源进口联单并盖章,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进口联单办理进口手续。对于不能审批进口放射源的,环境保护部要说明原因。
上述就是放射源进出口手续办理的相关操作规定,只有熟知操作流程,才能避免事故的出现。博安集团在此业务办理上高效快速,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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