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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质运输相关管理规定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8-12-26      浏览次数:0
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我们必须了解放射源运输的相关管理规定,才能更好的运作自己的企业,安全的将放射源运输至目的地。
一、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二、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三、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四、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的下列材料:
1. 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2. 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辐射监测报告由托运人出具;
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4. 装卸作业方法指南;
5. 安全防护指南。
五、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六、托运人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上设置警示标志。
七、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随车提供技术指导。
八、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九、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并定期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生产和基本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和技能。
以上就是放射源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管理条例,曾经的“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虽然过去很久了,但是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民众的恐慌心情还是使我们心有余悸。我们在回顾过去的同时更应该的是检讨现在的自己。博安集团提醒广大同行,放射源运输作为一项危险品运输,一定要倍加关注,严格要求自己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运输操作规程运输,防止事件的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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