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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技术标准

来源:博安集团      时间:2018-07-26      浏览次数:0
(1) 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品道路运输证》中含有涉源一项方可从事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6)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7)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和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8) 为避免运输途中出现故障,企业或者单位应定期对车辆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技术状况良好。
(9)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0) 禁止专用车辆用于非放射性物品运输,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专用车辆除外。
(11) 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非放射性物品的,不得将放射性物品与非放射性物品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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